設備租賃是承租人為租賃其從制造商或賣主那里自行選定的設備而與出租人訂立較長期限的租賃。設備租賃行為中,一般規定,在一定時間內 (至少為一年以上),以出租人在法律上擁有出租設備所有權為前提,收取租金為代價,將該項設備的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 承租人則對租用設備在經濟上擁有使用權,即在規定的時間內(通常稱之為租期) 它有權占有,并正常使用該項租賃設備,但必須按期支付租金。設備租賃是以商品資本形式表現的借貸資本的運動形式,兼有商品信貸和資金信貸的兩重性。
1. 設備租賃對承租者的益處
(1)減少資金占用和減輕資金負債狀況。
(2)有利于適應季節性和暫時性的需要。
(3)加快設備更新、避免技術落后的同時,降低投資風險。
(4)可避免通貨膨脹的沖擊。
2. 設備租賃對出租者的益處
(1)促進資產的合理使用,提高設備利用率。
(2)擴大設備銷路,提高經濟效益。
(3)享受稅賦和加速折舊的優惠,減少稅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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